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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置标准统一补偿 住宅面临货币产权双选择

温州日报  2012-02-06 08:52

[摘要]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统一和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标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统一和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标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房屋的合法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确认。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房屋的补偿包括了合法房屋(包括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为合法的)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工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安置。对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所有权人,除房源许可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安置。

《实施办法》对市、区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房屋搬迁安置办法做出了调整,规定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被搬迁房屋按规定予以核销。其必要的办公等用房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另行安排。

对于补偿标准,为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实施办法》规定,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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