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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房票实现全市跨区通用,怎样实现利益最大化?

温州房产TV2024-10-30 09:17:20来自浙江省

鹿城房票实现全市跨区通用了!

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尽可能满足住宅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昨日,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整份细则主要涉及到了房票安置适用范围、购房奖励制度、使用人变更规则等,颇具亮点,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房票适用范围

据细则内容可知,鹿城房票实现了全市跨区通用: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商定商品房鹿城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

房票使用将不受区域限制,不管是鹿城、龙湾、瓯海或者其他行政区的指定房源,鹿城房票均可跨区域购房。

增加了房票的灵活性、让房票安置户有了更多的购房选择,可根据自身预算与需求灵活购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温州的购房资金外流,从而推进市场上行。

此外,根据购房类型和时间不同,购房奖励也有所差异:

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

1.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

2.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也就是说,越早使用房票买房,能得到的购房奖励越高,一方面能让拆迁户尽早使用房票购房,另一方面还能助力楼市去库存,可谓是一举两得。

值得注意的是,买鹿城区内的奖励是买区外的两倍,性价比上占据优势,可见鹿城还是更支持鼓励拆迁户购房鹿城的房。

房票使用人更变

房票使用期内实施单位可根据申请给予变更一次房票使用人。变更对象范围限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权益金额等保持不变。

房票有限期间内,拆迁户可选择用于购房或是变现,不会一棍子打死,对于不想购房、短期内资金紧缺的拆迁户来说可以将房票转让给其他人从而解决燃眉之急,细则内这一举措恰好能对症下药。

房票发放额度

启动房票结算协议签订前,实施单位应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本项目房票预发额度。同一项目根据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发放房票,额满即止。

房票结算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实施单位应汇总并向区财政、区征收部门报告本项目实际发票额度。

房票“额满即止”也变相的推动了签约。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24个月。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以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为出票日;按期签约但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次日为出票日。

24个月内房票权益金额未使用或尚未使用完毕且房票使用人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延期12个月。

房票相关信息

据温州佳得拍卖可知,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8时起,(拍卖企业: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对以下标的进行逐项网络增价式拍卖,主要拍卖标的为温州市鹿城区房票安置统筹房竞价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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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对象及要求: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尚未使用完毕的房票使用人作为本次主要竞买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未领款对象及D级危房解危待置换对象可参照执行。具体以温州市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提供的名单为准。(竞买对象须先经征迁项目实施单位资格审核)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截止,标的物所在地,有意者须提前两天电话咨询预约。

感兴趣且符合要求的朋友可以关注下~


总的来说,本次细则的发布无论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鹿城拆迁户,还是对于整个温州楼市来说都是重大的利好,既让拆迁户享受到了更好的更灵活的补贴,又促进了楼市的活血化瘀,对楼市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

那么大家觉得后续会有更多区域效仿鹿城实现房票全市跨区通用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评论。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一、房票适用

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签订房票结算协议的,由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发放房票。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二、发票额度

(一)年度房票发放额度由区财政部门提出建议并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启动房票结算协议签订前,实施单位应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定本项目房票预发额度。同一项目根据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发放房票,额满即止。

(三)房票结算协议签订期限届满,实施单位应汇总并向区财政、区征收部门报告本项目实际发票额度。

三、可购房源

房票可购房源以具体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签订房票结算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确定一类拟购房源。发放房票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注明该房票可购房源类型。

四、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24个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以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为出票日;按期签约但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次日为出票日。

24个月内房票权益金额未使用或尚未使用完毕且房票使用人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延期12个月。

五、权益金额

房票初始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即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确定。

六、购房奖励

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根据购房类型和时间不同,以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购房奖励:

1.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

2.购买鹿城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七、临时安置及搬迁

实行房票结算的,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奖励,该项奖励按房票使用人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占初始权益金额比例予以兑付,剩余未购房的待房票到期一并兑付。

搬迁费计算一次,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且在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后一次性拨付。

八、使用人变更

房票使用期内实施单位可根据申请给予变更一次房票使用人。变更对象范围限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权益金额等保持不变。

九、购房及拆票

房票购房时权益金额和购房奖励同步使用,具体如下:

(一)房票使用人认购房源后在房源提供单位限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以认购房源之日作为购房时间并享受对应档次的购房奖励;在限定的期限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购房时间并享受对应档次的购房奖励。

(二)权益金额及购房奖励不足以抵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三)抵付购房款后权益金额仍有结余的,实施单位给予拆票。拆票后重新发放的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权益金额等作相应调整。

十、期满处置

(一)24个月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的房票延期或兑付申请,实施单位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兑付。

(二)房票期满(含延期期满)兑付时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

(三)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相关货币款项。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准。

(二)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在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有效期3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同时废止。《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停止执行。

本文就到此结束了,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想了解更多土地新闻、楼市情报,请关注瓯越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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