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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走红!又一总部经济园要落子塘下!

温州房产TV2023-03-03 08:47:43来自浙江省

近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塘河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罗凤单元03-06、北工业东单元01-34、06-11等地块)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公告指出将于塘下镇的北工业园内设置企业总部经济园。

01

塘口安置留地建设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7号文件,需落实23.83亩的安置留地,并将该地块落实于塘河新城控规范围内的罗凤单元03-06地块内。但根据原规划,该安置留地被规划河流和道路分割,造成该地块面积减少,且受到河道控制影响,地块建设困难。

修改方案:

取消部分河流水面(规划河流二拟新挖部分),将其温瑞大道以西部分修改为公园绿地,将其温瑞大道以东部分修改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修改前

修改后

02

企业总部经济园建设

塘下镇作为中国汽摩配主要的工业生产基地、传统工业大镇、经济强镇,是“温州模式”的发祥地和典型代表之一,连续多年名列浙江省百强镇、温州市三十强镇行列,2019年位列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第十五名,形成汽摩配、通用机械、电气机械三大主导产业。为打造企业对外展示的窗口,塘下镇拟于北工业园东单元的01-34地块内设置企业总部经济园。

修改方案:

将对外交通场站用地(S31)修改为对外交通场站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S31B1B2)。

修改前

修改后

此外,塘下还有一个总部经济园正在规划中,项目位于中心区镇公共服务中心北首,将打造集企业行政、营销总部为主要功能,兼顾展示商务综合服务等其他功能为一体的标识性建筑综合体。

区位图,仅供参考

项目总投资约3亿元,总用地约11亩,预计将于2023年12月开工。

此前,瑞安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还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认定标准

在瑞安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1家及以上温州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与市政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批发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三)由市外转入本市注册且经营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经济绩效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批发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15%(含)给予奖励,零售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6%(含)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分类参照执行。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类总部项目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以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二)重大贡献奖励。

1.经认定且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类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原则上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但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

2.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年度在外销售额的0.25%予以奖励。

(三)提升能级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本部)设在瑞安,且上一年度在瑞商品销售额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人才激励政策。

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具体根据《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房补助。

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准;其中,其中,贸易型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须达到20亿元(含)以上,才可享受租金补助。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要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服务用房不得出租、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须按原途径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六)其他。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有供地项目的企业,项目供地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执行。

可上下滑动

总部经济大家并不陌生,在十四五规划里,瑞安市政府就提出重点布局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月光经济、商务办公、休闲娱乐、文化展示等新经济新业态。

总部经济实质上是因区域发展而吸引企业在此集群布局,企业将总部设在此地,而将生产制造基地设在其他优势区域。

不过由于总部经济项目一般位于工业区内,若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区域还要尽量优化人才住房配建模式,根据企业合理诉求确保其配建人才住房

文章转自:瑞报微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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