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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调整

温州房天下综合整理  作者:责编moon  2019-07-01 10:35

近日,温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相关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将调整。

住房公积金本汇缴年度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60%,按4021元计算;不得超过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0.42元的3倍,按20102元计算。

2019年度,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满一年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当在本次调整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资基数项目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按不低于4021元,不得超过6701元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01元作为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部分按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公积金中心相关的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201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的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各缴存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请调整本单位职工的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例。各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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