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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公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温州都市报  2018-04-18 08:26

[摘要] 每个小区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内的电梯保修责任。《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日前在市政府官网公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个小区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两年内的电梯保修责任。《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日前在市政府官网公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实施监测分析。

据介绍,所谓远程监测装置,是运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相当于给电梯安装类似飞机上的“黑匣子”,实时记录电梯运行数据和运行状况,起到电梯的故障预警作用。一旦事故发生,维修人员能通过对“黑匣子”记录数据的分析,快速找到电梯故障的原因。

《条例》还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每个小区、厂区分别配备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每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数量不超过30部。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2年内的电梯保修责任。

电梯生产单位或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若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零部件的,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智能监测装置、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停用标识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按规定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档案;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发现事故隐患,未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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