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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建设新规下月实施

温州日报全媒体  2018-04-10 09:52

[摘要] ? ?近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的实施,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

   近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的实施,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空白。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从农房建设管理职责、农房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着重解决农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特色管控。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农房设计上,《办法》规定,建设农村住房,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进行设计;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建设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

    在建筑施工上,要求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同时,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

    事实上,近年来我市一直加强和完善农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去年上半年我市就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根据农民自建房建设的基本过程,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对规划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要科学编制规划按规划选址,要将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必要条件,要选择合格施工主体承接施工工程,要开展竣工验收制度,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不仅如此,平阳、洞头、文成等多个区县也都进一步推进对农房建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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