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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通知!农村有宅基地的温州人都来看看!

温州都市报  2017-06-06 08:57

[摘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加快推进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加快推进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针对一些焦点问题,昨天,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各地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去年9月起,我市已全面实施房屋、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前来要求对宅基地及住房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民,由于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导致其不符合登记条件。

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前温州农村宅基地建设,整个村庄缺少统一规划,管理相对较自由,未经审批造成村民之间的土地界限模糊,夹杂着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存在缺乏权源依据、界限不清、权属不明、无法拿出审批图纸、无法证明到底是哪一年审批等问题。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次省政府下发通知,并提出较有可行性的指导意见,就是针对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政策处理和补办相关审批相关问题,比如不同时期建房的合法性问题,补办审批权源依据等材料的符合条件等。此举,也旨在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从而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指导意见分四类情况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大部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1982年之后宅基地上的建房。由于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材料,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只能对这部分申请不予登记。

而此次省政府下发的通知,为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参考性的解决办法。

通知提到,对农民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按照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出台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出台后,总计四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置,程度地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通知指出,全省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县(市、区)须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我市结合“三改一拆”、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消化了一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农户群体。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这名负责人说,此次省政府下发的通知,可以理解为行政规范性意见。由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其中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不可能根据该指导意见“一刀切”,更合适的办法是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也就是说,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可能会分得更细,即不完全按照四类情况处置。”该负责人说,不管怎么说,通知为解决未经建设审批农村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对推进该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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