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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永嘉国土局土地开发中心主任受贿逾530万被判11年

温州晚报  2017-05-23 08:59

[摘要] 40岁的胡佐朋是永嘉人,曾是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40岁的胡佐朋是永嘉人,曾是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在2012年的时候,胡佐朋还欠他人100万元,但是在之后的几年里,身为公职人员的他,竟然轻松地将钱还清了。

许多人以为,他找到了赚钱的门路。

但是昨天下午,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胡佐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30.5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为他受贿的金额,高达530.57万元。

发现土地开发设计“商机”

3年赚465万余元设计费

胡佐朋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国土一线工作,2008年起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其中土地开发包括低产林改造。

2012年3月,永嘉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根据该通知,低产林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胡佐朋,正是这个中心的负责人。

紧接着,胡佐朋发现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他也会制作,便产生了承接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赚取设计费的念头。于是,他找到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主任邵某商议后,联系了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并提出挂靠费用比率,双方约定,建筑设计公司扣除挂靠费用后,其余部分由胡佐朋和邵某分成。

之后,胡佐朋利用自己担任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介绍永嘉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处做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并在文本设计、审核、备案等为邵某提供便利。

截至2015年,胡佐朋累计从中获利465.57万元。

以亲戚名义搭“干股”

三次获得分红共65万元

除了赚设计费的“收入”,胡佐朋还以他人名义搭干股赚取好处费。

2012年初,麻某等人经营的永嘉某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承包了永嘉县南城街道郭山村的低产林改造项目。

胡佐朋便以亲戚董某的名义在该项目搭“干股”,但他既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也未实际转让股权。

后来,胡佐朋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予以关照,并先后三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得65万元。

胡佐朋出手十分阔绰,短短几年,他就把这笔钱挥霍一空。

2015年10月,胡佐朋被抓。直到那个时候,他还欠着银行几十万元没有还。

庭上辩解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证据确凿判刑

去年至今年3月,永嘉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胡佐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胡佐朋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邵某的财物,不构成受贿。他还说,其仅介绍董某入股,没有收受麻某的财物,亦不构成受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佐朋与邵某事先经商议后,由胡佐朋利用主管永嘉县范围内低产林改造项目等职务便利,介绍、推荐低产林改造项目业主至邵某处制作设计文本,并以建筑设计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建筑设计公司扣除挂靠费用后,剩余部分给二人分成,其行为符合受贿的构罪要件。

对于胡佐朋辩解收受麻某的财物,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结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麻某谋取利益,并以董某名义搭干股。

最终,永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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