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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层得二层”、“总价58万起” 这些表述有问题

温州商报  2017-04-06 09:02

[摘要]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建委、发改委,对温州市区的部分房地产售楼处进行了一轮检查,抽查了部分售楼处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及户外房地产广告。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建委、发改委,对温州市区的部分房地产售楼处进行了一轮检查,抽查了部分售楼处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及户外房地产广告。经抽查监测,发现存在用词不当、概念模糊、未标明预售证号等问题。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通报,以此要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加强广告审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杜绝类似违法广告情形的出现。

某企业的户型图上印有“××建设作品”的文字。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高级’、‘佳’等用语”之规定。

部分企业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中没有按照规定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

个别企业的户型图、装修改造建议图等广告宣传资料中将阳台宣传为“半拓展面积”、公共设施部位宣传为“全拓展面积”,宣称“160挑战市场同类252户型”、“买一层得二层”等,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总价58万起”、“总价115万起拍”、“13800元/㎡起”等价格表示,既不符合商品房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要求,也没有做到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严谨。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相关规定。

“好房快分享赚钱真轻松”、“抢到一期的已赚到2期旺铺不容错过”、“涨声势起在即”等广告词。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或者 的承诺”之规定。

“存2万抵3万”、“存3万高抵15万”、“车位”等附赠广告,没有明确附赠商品的数量、期限、方式等信息。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之规定。

“一期六个月涨价25%”、“楼面地价达××××元/㎡”、“百强房产企业”等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

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

一些房地产广告未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证号等信息。

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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