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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监拟纳入市政府考核体系 不当使用可能被罚

温州晚报  2017-03-01 09:15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近日已由市质监局完成起草工作并全文发布,该草案提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考核体系,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市、县(区)政府应当明确电梯经费筹措方案。

五种情况应当停用电梯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用电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报废、更新、改造、修理:

(一)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或电梯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五)检验机构发现日常检验、维护保养难以发现的事故隐患的;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安全评估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修理、更新、改造、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市、县(区)政府应当明确电梯经费筹措方案。

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老旧小区的电梯重大修理、更新、改造或加装的,市、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机构)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电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由使用管理单位先行赔偿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全体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农民拆迁安置房、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按照本条、二、三项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故障、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先行赔偿。属于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乘客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

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救援

本市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商务楼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应当具有音频、视频功能。

电梯制造单位负责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和音频和视频功能,并与本市96333应急救援平台有效联网,保证正常运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前款规定的监测装置和音视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

电梯采购单位不得采购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电梯产品与服务。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导致困人或人员伤亡的,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救援,防止伤害扩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可登录市质监局网站(网址//www.wzzl.gov.cn/)点击首页悬浮窗阅览,如果你对该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下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该局:

1、书面意见(通信地址:温州市汤家桥南路质量技术监督大楼903室,邮编:325000);

2、传真:0577-88907790;

3、邮箱:401318448@qq.com

责编:(大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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