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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土地爷”收取“好处费”500多万元出庭受审

温州都市报  2016-08-05 10:35

[摘要] 温都讯利用手中职权,借低产林改造项目非法收取“好处费”500多万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原主任胡某涉嫌受贿一案,日前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温都讯利用手中职权,借低产林改造项目非法收取“好处费”500多万元。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原主任胡某涉嫌受贿一案,日前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借低产林改造项目收取好处

被告人胡某,现年39岁,原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自2000年大学毕业,胡某一直在国土部门工作,自2008年起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其中土地开发包括低产林改造。2011年7月,胡某担任该中心负责人。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发出通知,后经各乡镇上报总共立项1.6万余亩的低产林改造项目。根据该通知,该项目所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开始,胡某和永嘉一土地勘测公司的邵某合伙,以挂靠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方式,做永嘉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以赚取设计费。之后,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永嘉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到邵某处做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并在文本设计、审核、备案等过程中为邵某提供便利,陆续从邵某处收受“好处费”,共计480.07万元。

2012年初,麻某等人以永嘉县联兴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名义承包永嘉县南城街道一个村子的低产林改造项目,胡某以自己妹夫董某的名义搭“干股”获取20%的股份,并在低产林项目的立项、验收、工程款发放等环节予以关照,先后3次获取麻某等人所给的65万元“好处费”。

公诉人多次发问让胡某无法沉默

庭审中,胡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说,他和邵某合作是事实,但他没有为邵某提供便利。

“你有没有让业主去找邵某?”公诉人多次问胡某。一开始,胡某沉默,不过后承认“有介绍”。

胡某的辩护律师称,胡某让业主找邵某,只是利用了他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属信息优势,为自己挂靠的单位获取利益,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

对此,公诉人反驳,低产林改造项目是胡某所在的部门负责,也负责资金的拨付,胡某告知业主去找邵某,业主当然会照做。虽然胡某称自己提供了意见,但是他需要对设计文本进行审核,其审核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

而关于“干股”这一情节,胡某辩解,麻某让他介绍亲戚入股,他就介绍了妹夫,入股的30万元是他出借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对此,公诉人指出,董某和胡某是亲戚关系,董某并不认识麻某,其也不知道有什么项目。而且,之后董某的银行卡实际上也是由胡某使用,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这一情节的犯罪事实。

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45.0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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