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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瓯海区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都网  2016-06-01 13:45

[摘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教基〔2013〕74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本实施办法。

数据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与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相应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具体处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一)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按规定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禁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完善录取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学校招生公示工作,做到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家长登陆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申请学位,填写相关入学信息。各学校(幼儿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指导、协助学生及家长做好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工作。对学生户籍、监护人房屋产权、政策性照顾材料和新居民子女入学材料等信息,统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09年9月1日之前出生、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6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瓯海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的子女。

(三)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为瓯海区出国(境)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非瓯海区户籍,其父母持有瓯海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非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但其父母在瓯海区有房产证的且确需在瓯海区就读的,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五)根据《关于印发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3〕63号)精神,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本区内的新居民子女,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可在我区申请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1.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本区,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相对固定居所(自有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所或办理房屋许可租赁合同手续一年及以上);

3.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领取《居住证》,并至报名时已在我区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4.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5.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已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底)。

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到施教区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四、照顾规定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军属等子女确保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学。

(二)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公办学校就学:

1.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区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当年区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尊师重教个人;

6.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五、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划分

2016年我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206个班,8115人;初中一年级计划招生 159个班,5790人。各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划分详见附件1、附件2。

六、招生办法与程序

根据“就近、免试、免费”入学原则,实行分批录取招生办法。各校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各中心学校、中小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批: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录取的新居民子女;照顾对象的子女。

第二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的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泽雅镇户籍移民子女优先给予安排就学。

第三批:父母在施教区范围内有房产证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批: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瓯海区新居民子女,安排到接纳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其中父母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子女优先给予安排就学。瓯海区接纳符合条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名单见附件3。

公办学校招生程序:按至第四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学生,当上一批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招收下一批的学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采用电脑派位(摇号)或随机抽签的方式招生,额满为止。

区实验中学在完成至第三批学生招生后,可面向全区招收剩余学额。招生对象为景山小学或瓯海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直接登陆瓯海区实验中学招生系统报名。当报名学生人数超过该学校剩余学额时,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实施方案,经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区艺术实验小学在完成本施教区适龄儿童招生后,可根据办学特色,面向全区招收剩余学额。招生对象为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实施方案,经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参加积分制管理新居民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温瓯新居民〔2016〕13号),鼓励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包括《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新居民申请参与“积分入学”。

民办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广告、招生简章)经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七、报名与录取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 6月20日8时至30日24时,直接登陆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http://ywzs.ohedu.net/,以下简称“招生报名系统”)报名 (或登陆瓯海教育网(http://www.ohedu.net/)点击招生报名系统),在网上完成新生入学信息登记。根据学生情况选择不同报名批次,按照报名流程,对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及报读学校等。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现就读小学(幼儿园)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如家长无上网条件的,可带齐相关资料,于 6月27日至28日到报读学校或中心学校指定地点上网报名。网上报名提交申请后务必打印《2016年瓯海区初中(小学)新生报名表》。

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如学校学额已满的有效申请及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本区户籍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本区户籍学生,不予安排学位。

不具备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应回原户籍所在地就学,如确需在瓯海区就读的,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报名。

(二)材料送审。7月1日至5日,家长持《2016年瓯海区初中(小学)新生报名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报读中心学校或学校现场核对,具体见《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及送审安排表》(附件4)。7月11至15日,经中心学校分类汇总后,送相关职能部门验审。

(三)其他情况

1.现役军人子女、照顾对象子女、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子女等凭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28日至29日,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录入招生报名系统,安排入读学校。

2.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报名:

瓯海区户籍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如需在瓯海区就读的,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登陆招生报名系统,选择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所在地辖区学校报名,相关材料送申请学校审核。

瓯海区户籍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国(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如确需在瓯海区就读的,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户籍在瓯海区,并持有瓯海房产的,可登陆招生报名系统,选择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所在地中心学校报名,相关材料送辖区中心学校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入读学校。

3.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户且户籍在瓯海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1)已安置的对象,登陆招生报名系统,选择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家长持相关材料送申请学校审核。

(2)未安置且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登陆招生报名系统,到原房屋被征收(拆迁)地原施教区学校报名,家长持相关材料送申请学校审核。如因房屋被征收(拆迁)造成到原施教区入学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登陆招生报名系统,选择“拆迁户”,报读现居住地辖区中心学校,经审核确认后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入读学校。

(3)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登陆招生报名系统选择原施教区学校报名,相关材料送报读学校审核。

4.2016年7月1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的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于8月18日至19日到户籍所在的中心学校补报,由中心学校审核后录入招生报名系统,统筹安排入读学校。

(四)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1.房屋产权持证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无房证明),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

2.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房产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住建局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3.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1年以上有关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营业房的产权证和2016年7月1日之后领取的房产证(含有效证明)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八、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6月6日至10日,各中心学校招生工作方案须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后,送教育局审核,瓯海区外国语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广告、招生简章)经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6月13日至17日,各校要以多种形式认真宣传《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通过校内告示栏、校园网等途径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招生信息。同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报名告知书》。

(二)报名审核。6月20日至30日,网上报名;7月1日至5日,入学相关材料送审;7月6日至8日,学校、中心学校汇总;7月11日至15日,相关入学信息报职能部门审验;7月18日,审核不通过对象告知。

7月12日前,区实验中学、区艺术实验小学完成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分批录取、公布录取结果。具体时间安排见学校网站。

(三)公示录取。7月31日前,学校逐批次公示预录取结果,家长可登陆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九、招生纪律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家长及社会十分关注,各地、各单位务必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

(二)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间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

(三)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事业计划数招生,对随意增扩班级或班额、擅自招收未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所招学生按常态分班,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等。

(四)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新生和插班生的,要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十、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景山中心学校:88555280;新桥中心学校:55592567;

娄桥中心学校:56952806;郭溪中心学校:55561523;

潘桥中学学校:86153881;瞿溪中心学校:55887796;

泽雅中心学校:56578232;梧田中心学校:56959691;

三垟中心学校:56585301;南白象中心学校:56691223;

茶山中心学校:86698928;丽岙中心学校:56952703;

仙岩中心学校:55592837;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88599985、88596969。

(二)监督电话

区纪委派驻第十纪检组:88525171;区教育局:88534443。

十一、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划分

2.2016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计划及施教区划分

3.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公办学校名单

4.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及送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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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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