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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给项目超概算超工期戴上"紧箍咒"

温州日报  2016-01-04 09:03

[摘要] 上月31日,代市长徐立毅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草案)》等系列文件。在《办法》实施后,凡新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将被套上一组“紧箍咒”,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上月31日,代市长徐立毅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草案)》等系列文件。在《办法》实施后,凡新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将被套上一组“紧箍咒”,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

超概算、超工期现象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市此次制定的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期管理活动,涵盖了概算编制和审查、概算调整、概算监管、工期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办法》提出,市发改委要负责概算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除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外,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原则,存在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调整规模超过已批复建筑面积的5%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报市发改委重新批准概算,概算调整将予以严格控制。除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概算一般不得调整。

对于概算监管,《办法》规定,在施工图审查中如发现与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审查不予通过;超概算项目在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等,不得作为计价依据;批准概算以外工程内容支出所增加的投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对于工期监管,《办法》明确了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应进行施工招投标等一系列要求。

此外,根据该办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要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业主因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变更引起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也要追责。

审议中,徐立毅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各界关心,关乎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十分重要。要做实做深做好前期工作,有效控制资金、质量、进度等,切实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会议还讨论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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