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意味着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证实,这是省内今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意味着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证实,这是省内今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明晰责任区、责任人的划分和界定。同时,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许多管理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针对城市户外广告、建筑垃圾、街道两侧堆放物料、建筑物外立面、饲养宠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王旭东介绍,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该条例不再重复,因此它是根据温州实际情况依法设置的权利与义务。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它不仅仅约束相对人行为,也规范了管理者的行为,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各司其职、共建城市。
“维护城市有序运转,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几年温州城市环境已经有明显改善,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亟需依靠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管理。”王旭东说。一些长期以来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疾”有望得到依法破除。
据悉,该条例草案初稿于2015年9月初完成起草,此后历经20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从昨日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准那一刻起即生效,但开始实行的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和条例文本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立即向社会全文公布。
我市从1987年开始持续27年争取地方立法权。今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温州成为省内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认为,《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诞生,开启了温州地方立法的崭新序幕,是温州在依法治市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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