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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拆除决定就强拆厂房 一老板状告镇政府

温州都市报  2015-03-25 09:48

[摘要] 没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的决定通知,违建厂房就遭遇了强拆,造成原材料和机器损失。苍南一老板状告镇政府、国土、住建等三大机关,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没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的决定通知,违建厂房就遭遇了强拆,造成原材料和机器损失。苍南一老板状告镇政府、国土、住建等三大机关,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行政部门的这次强拆行为属“违法”。

加工厂老板借用村集体土地建厂房

被当地镇政府联合国土、住建等部门强拆

现年46岁的郑先生,苍南龙港人,在龙港从事布角料加工。

据郑先生诉称,2008年,他经龙港镇平等社区韩家洋村两委、平等社区同意,在韩家洋村郑氏宗祠后临时借用村集体土地,建成家庭作坊厂房从事布角料加工。

2014年4月28日,苍南县国土局向郑先生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郑先生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听候处理。但郑先生没有停止非法占用土地。

2014年7月30日,龙港镇政府协同苍南县国土局、住建局,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了郑先生的厂房。

今年2月9日,郑先生一纸诉状将龙港镇政府告上苍南法院。受理后,因苍南县国土局、住建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苍南县国土局、住建局两机关为共同被告。

郑先生认为,苍南县国土局、住建局与龙港镇政府三机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他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苍南县国土局、住建局与龙港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机关辩称“行为合法”、“程序正当”

请求依法驳回诉求

今年3月9日,苍南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龙港镇政府辩称,郑先生在韩家洋村郑氏宗祠后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厂房没有经过法律审批手续,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2014年4月28日,苍南县国土局向郑先生发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郑先生不停止违法占用土地行为。2014年7月30日,三机关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拆除郑先生的非法建筑。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苍南县国土局和住建局则表示,郑先生的厂房没有经过土地及规划的用地审批和建房审批手续,属于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他们联合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合法,请求依法驳回郑先生的诉求。

强拆有两个前提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不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是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的两个前提条件。因此,即便涉案房屋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行政机关只有在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报请苍南县人民政府责成文件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苍南县国土局仅向郑先生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未作出任何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或收到县人民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决定。三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因此,郑先生起诉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苍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龙港镇政府、苍南县国土局、苍南县住建局于2014年7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郑先生厂房的行为违法。

昨天,郑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当时郑先生的厂房遭强拆时,厂房内还堆积着原材料和生产机器,这些物资受到损毁,造成经济损失。接下去,郑先生会就经济损失向政府部门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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