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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征地程序工作的通知

——温土资发〔2013〕149号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4-05-27 09:33

[摘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20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因征地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完善征地程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功能区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20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因征地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工作程序,现就完善征地程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地报批前,通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征地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征地涉及村的涉土信访及社情民情,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隐患,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出具项目所在地行政村信访情况、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情况说明。各局(分局)在批次(项目)报批材料中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汇总说明。

二、规范告知征地情况。各地根据征地标准和复核确认后的测绘成果,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内容,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单位及相关权利人,不能仅告知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同时,应会同被征地单位及时在村务公开栏或者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并且由村委会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规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

各分局根据征地事务机构的征地批准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市局名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请示中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由区政府(功能区)以市政府名义予以批复,并抄送征地事务机构。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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